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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办法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200818阅读量:118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我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工作,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国家民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读范围。本办法所称民族类题材出版物,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民族类选题以及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审读作品限于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版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影视制作机构等单位提请省民宗委审读的拟公开出版、发行、放映的作品。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委托的作品审读。

  第二条 审读机构。省民宗委成立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文化宣传的委领导任副组长,文化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宗教业务三处、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文化教育处,负责审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审读程序。省民宗委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内送审的民族类题材出版物的审读工作。委托审读的作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作品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读工作,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作品可延长10-15个工作日,篇幅特别长或内容特别复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具体审读程序是:

  (一)委托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阐明公开出版物的相关背景及出版、发行、放映单位的初审意见。

  (二)委托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登记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专家审读劳务费等审读相关事宜,进入审读程序。

  (三)审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作品进行审读,并在《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登记表》相关表格内签署专家审读意见。

  (四)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时,审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组织多方面专家进行会审,综合提出书面审读意见。

  (五)根据专家意见,审读工作领导小组对送审作品再进行审读,提出审读意见。

  (六)对同意出版发行的送审作品,由省民宗委出具《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意见书》,同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七)对不同意出版发行的送审稿,说明原因,原稿退回送审单位。

  (八)《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登记表》和《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意见书》,须经专家本人签字后,由省民宗委存档。

  第四条 审核内容。主要审读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相关政策、规定的内容。

  (二)是否存在煽动民族仇恨,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危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三)是否存在对民族历史、现实不正确的描述或观点不妥当的内容。

  (四)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内容或污辱、丑化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描述不准确的内容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六)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翻译不准确或不符合大多数群众使用习惯的内容。

  (七)是否存在泄露国家机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审读责任。委托审读的专家,原则上从湖南省民族工作专家库中确定。确需从专家库外选定的,由审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民宗委和审读专家对所提出的审读意见负责。

  (一)审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和服务职责。

  (二)委托单位对审读意见书有异议,由所审读的专家负责作出解释。

  (三)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湖南省民族类题材出版物审读意见书》,确定能否公开出版、发行、放映。对未按审读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或经我委审读,不同意出版而出版部门坚持出版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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