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规定: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根据此条规定,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投产验收工作由我署审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投产验收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我署备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研究,我署决定将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投产验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光盘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今后,所有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投产验收工作改由光盘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报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备案。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