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年08月02日阅读量:118
近日,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通知》指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通知》还对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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