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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IP授权国内研发游戏性质判定原则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0802阅读量:118

一、境外游戏IP授权开发游戏作品,游戏类型判定为引进游戏,按照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履行审批申报手续;

二、境外动漫、影视等非游戏IP授权开发游戏作品,须提供国内开发商与境外授权方之间签订的授权合同。若授权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国内开发者不享有游戏完整权利的,游戏类型判定为引进游戏,按照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履行审批申报手续。

“非完整权利”表现如下:

1、授权合同约定国内开发商仅在授权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游戏著作权,有效期结束后须将著作权转让给境外授权方或一定时期后须将境外授权方添加为著作权人之一的;

2、授权合同约定国内开发商仅在授权区域内(一般为中国大陆或大中华区)享有游戏著作权,授权区域外游戏著作权归属境外授权方的;

3、授权合同中未明确游戏著作权归属,且条款中有以下约定的:

    1)游戏开发及后续更新过程中,国内开发商对游戏框架、情节、形象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修改无自主权,须经过境外授权方确认和同意的;

    2)游戏程序中包含境外授权方为游戏数据采集或后台管理等目的嵌入的源代码或附加程序的。

4、授权合同中包含其他可能限定国内开发商完整游戏著作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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