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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管理哪些权利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0802阅读量:118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针对文字著作权管理协会而言,主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据介绍,协会成立后将首先解决网站转载、数字图书馆、电子音像出版社制作已出版图书的光盘、手机下载小说、动漫等行为的著作权使用的付费问题。
      文字作品将会涉及到大量作品和作者,因此在管理上必须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进行管理,对此,协会将启用“作品库”,必要时只需搜索一下,就可以轻松查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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