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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泄露剧集观看属侵权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0719阅读量:118

      最近受大家欢迎的热播剧不少,《欢乐颂2》《白鹿原》《外科风云》《人民的名义》,不过它们都难逃一个命运,就是全集泄露。对于观众来说,全集提前泄露无疑是“好事”一件,可以不必忍受追剧的“煎熬”。但是对于制作方来说,权益受损惨重。那么泄露剧集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本报请来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
      事件回顾
      追剧的观众都有一个体会,一般热播剧在电视上播出一段时间后,在网络上都会出现一个全集版。有些全集版需要花钱,看有些全集版虽然不用花钱但也得根据要求下载相应的视频软件或者APP。曾掀起收视狂潮的热播剧《甄嬛传》以及近期播出的《人民的名义》都曾陷入过泄露全集的状况。而正在热播的《欢乐颂2》也被传在网络上出现了全集。网络曝出全集对于观众来说“拍手称快”,但是对于制作方、播出平台以及演出团队来说都是一种伤害。而这些电视剧的制作方也一度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提前泄露电视剧全集,涉嫌侵犯哪些权利?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剧集全集泄露,涉嫌侵犯著作权:所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作为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对该电视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
      泄露者、网络平台和销售者,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被泄露的剧情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电视剧全集者,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泄露剧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网民观看行为属侵权吗?
      赵律师表示,一些剧集遭遇泄露后,盗版商贩趁机在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资源。如果网友明知这些资源是非法渠道获得的,仍买来观看观,其行为也涉及侵权。如果再进行传播或者将剧集进行售卖等非法经营,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田敏 来源:滨海时报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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