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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单位?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0801阅读量:118

职务作品,首先要求职务之内(创作期间是有工作单位的),既本职工作要求书写,创作的作品。如果那些职员自己平时业余写作,和工作无关,则不属于职务作品,是属个人作品。

著作权,首先包括很多权利,里面的人身权利只能由写作,创造的人享有:如署名权,财产权利可以由别人享有。具体而言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下:

1、和单位有约定,依照约定,但是署名权只能由创造的人享有。

2、没有约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有创造的人享有,但是他所在的单位有一部分优先使用权,和两年内禁止他转让的权利。(有著作权和能不能行使著作权,利用作品赚钱是两回事),权利属于作者,但使用却归单位。

3、有一些很特殊的作品,例如工程图纸,这些作品不在于美学文学在于现实使用作品,所以这些作品权利归单位。但创造者还是有发表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写作的个人,即员工。但是如果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归企业。除此之外,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那么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理应归企业。

案例具体解析一下该问题。该案是成尚明与艾尔肯.阿不列木、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原告成尚明诉称原告于19957月参与了由姬秉正教授为主编,原告参编的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物理实验》(以下简称“科技版”)教材的编写,主要用于新疆高等院校工科各专业大学物理实验课的教学。199812月,《大学物理实验》修订版出版。20072月,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学物理实验》(以下简称“新大版”)在征得了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在科技版《大学物理实验》中23-14-357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并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费。20132月,由被告艾尔肯·阿不列木主编,清华出版社出版了《新编大学物理实验教程》即“清华版”,

该教材抄袭原告与姬秉正合写的“科技版” 实验5中的“ZX21型电阻箱的误差限的举例”占半页及原告所写其他试验。原告认为两位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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