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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断著作权,音乐作者如何保留表演权收益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80301阅读量:118

著作权的买卖和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在音乐领域也不例外。但是,就音乐词曲作品著作权人来说,由于作者个人与出版公司之间在谈判地位上存在巨大差异,为了使创作的音乐作品能够流入市场,音乐著作权人往往不得不违心地接受出版公司提出的苛刻的著作权全盘卖断或转让条件,来获得出版发行的机会。这样,原本对音乐著作权人极其重要的著作权收益,在其作品不断产生后续传播的经济价值时,却无法落实到著作权人手中。

面对这一市场行为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给出了现实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当音乐作者和出版商均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时,即使音乐作者将作品著作权全盘卖断或转让给出版商,在分配相应作品产生的表演权使用费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会为音乐作者保留50%的收益。

此处的“表演权”是广义的,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下的表演权概念相一致,不仅包括现场演唱演奏、背景音乐播放,也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网络流媒体传播音乐等形式。

全面了解音乐各类商业使用情况

要准确理解这一对音乐作者权益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就必须对音乐的各类商业使用情况有基本了解。

音乐商业使用的基本流程是,音乐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交付”给出版商进行商业运作,出版商则一般与相关的唱片商进行商业合作,由唱片商将音乐词曲加工成产品即唱片,然后进行大量复制,最后通过发行销售市场进入社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次使用”。社会大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唱片后,其他一些人又将唱片用于其他商业情形,如制作歌曲合集、播放背景音乐、电台播放、翻唱、网络传播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使用”,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是其最主要的权利内容。不论是一次使用还是二次使用,均会涉及作者的著作权使用。一次使用一般是音乐作者和出版商、唱片商直接洽商的,涉及的权利是作者可以自行行使的,而二次使用时由于涉及众多使用者及海量使用音乐的情形,此时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商自身都难以有效行使相关权利,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就成为必需。

两种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式

回到落实作者权益的问题上来,我们需要了解:著作权使用费如何分配到音乐作者手中?分配的比例、金额是否合理?

一般情形下,在一次使用时,音乐作者和出版商或唱片商进行著作权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卖断或转让方式,即出版商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一笔钱将作品的著作权全部买下来,以后不管这个作品后续产生多少收益均与作者无关。另一种是“预付金+分成”方式,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出版商总是会想尽办法采用低价买断方式或者“低预付金+分成”方式。

一次性买断方式是一种很早就有的著作权买卖方式,早在16世纪便已存在于欧洲的出版行业中。这是由音乐作者在出版商、唱片商面前的弱势地位决定的——不通过出版商、唱片商的商业化运作,音乐作品无法进入社会大众的生活。即便到了数字化时代的今天,低价买断方式仍然普遍存在于音乐商业中。因为音乐作品不同于文字,文字可以直接数字化变成产品,但是音乐不行,直接数字化的音乐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必须通过歌手、编曲、配器、录音等若干加工才能形成音乐产品供大众消费,而这一系列过程均需要专业的出版商、唱片商的投入。

可以说,在音乐商业生态中,音乐作者从中获得的著作权经济收益很难与其付出相匹配——音乐词曲创作是音乐商业生态的基础,而词曲作者的报酬也普遍处于“基础”水平。新生代作者不得不选择将作品著作权卖断给出版商、唱片商,成名后的作者虽然可以与出版商、唱片商谈判“预付金+分成”方式,但是由于对出版商、唱片商的商业运作并不了解且无法监督,其整体著作权收益也难如人意。

音乐作品二次使用依赖集体管理组织

在唱片业红火的年代,音乐作者的工作机会多,其不公平的收入分配被掩盖住了。在如今唱片业大幅下滑时,唱片销量极其惨淡,出版商、唱片商以往更多地从作品的一次使用中获利,现在则更多地转向从作品的二次使用中获利,他们愿意为音乐作者支付的收益就更加不容乐观,音乐作者靠从出版商、唱片商处获得的著作权收益难以维持生计。

因为音乐作品二次使用时涉及全社会众多行业、商家,且使用作品数量巨大,所以无论是词曲作者还是出版商,只能依靠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费的收取和分配,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普遍奉行一项著作权使用费分配规则:音乐作者和出版商均是会员时,即使音乐作者将作品卖断给出版商,分配相应作品产生的表演权使用费时,也会为音乐作者保留50%的收益。这意味着,如果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从背景音乐、卡拉OK、音乐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方面收到著作权使用费,相应音乐作者的收益至少可以占到50%。

显然,这项规则本身与词曲作者和出版商签订的卖断或转让协议相悖,但是由于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均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认同此项分配规则,因此实际上该分配规则是对原有卖断或转让协议的修改,或者说达成了新的协议。此项规则已施行多年,成为国际通行的惯例。在音乐作品被一次使用时,作者无力改变的不公平分配方式,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在二次使用时便得到了校正。在现今音乐使用方式多样化的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二次使用无疑远远多于一次使用,因此这项规则使得作者权益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能够帮助词曲作者摆脱在音乐商业生态中受到的不公平对待,这是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其他主体或者单纯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的。


作者:朱严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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