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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者权利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80407阅读量:118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

录音录像是指将一定的声音与形象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并进行复制,以满足人们视听需要的行为。音像制品的载体有唱片、磁带、激光唱盘、录像带等。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首先制作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人。它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音像公司、音像出版社等单位。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具体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使用、销售、复制、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无论是直接复制,还是间接复制(转录),都属于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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