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7年07月18日阅读量:118
用于出版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均应按照新版ISRC标准的规范使用,依照要求标注携载ISRC编码。
所称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
1、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录音和音乐录像制品,ISRC编码应当对应于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永久性地加载到所有复制品中,通过计算机设备可以识别和读取。
ISRC编码应当在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明确标识。
2、以实物为载体的,ISRC编码应当标识在所有复制品载体或附带资料上。
音乐录像制品,还应当在复制品内容中的片头位置对应加载可播放显示的ISRC编码。
3、配合书、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应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带资料中明确标识相关ISRC编码信息。
(所称附带资料,是指制品出版所随附的资料,包括节目介绍、歌词插页、电子文档、制品文件属性等信息。)
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出版的,ISRC编码应以制品文件的属性信息方式予以显示。
以上规定加载及标识的ISRC编码应当清晰、完整。
示例如: ISRC:CN-Z02-17-00074。
网上申报方式:
ISRC申报平台:www.isr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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