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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制度

版权业(发表于版权业)20180625阅读量:118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制度

(光盘复制设备的投产验收制度)

黄晓新

有关规定

20046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专条列入。2004824日颁布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有专项规定。

其中有第三项“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对只读、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增加、进口、变更的程序、手续和进口设备安装后的验收等,还有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线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需要审批进口的光盘复制生产线上的关键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光盘质量在线检测机,光盘质量离线检测机。

第四项“关于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对这类设备的处理手续、程序、评估作价、流向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本辖区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需要跨省处理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接收或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由有关部门评估定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设备的交接手续。

2005年,针对有关配额许可目录的修订,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由进口许可证管理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出公告20051号,对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后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手续办理程序作了修订。

修订后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手续办理程序为:

内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过的进口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制度(光盘复制设备的投产验收制度)是与光盘复制许可制度配套的一项许可制度,是对物的许可,是一项特别许可,只有取得光盘复制项目许可的法人才能取得这项许可。

制度设立的背景

1995年初至199611月,中美开展知识产权谈判,同时,199512月,《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表苏州“一个母亲的来信”,社会反响强烈。

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新闻出版署会同外经贸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关闭一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光盘生产企业。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的全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也把“深挖地下光盘生产线”作为当年的一项工作重点。1996619日,广东省率先通过奖励举报挖出第一条地下光盘生产线。

1996612号,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是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归口新闻出版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管理的开始。7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对光盘设备所包涵的内容、进口所应履行的程序、手续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为了处理当时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地下光盘生产线,变非法为合法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7519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通知》,确定了“定向安排、相对集中、有利管理,以我为主”的处理原则。这是“定向价拨”的开始。

199983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进口的光盘生产线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批准后方可投产”是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制度的最早的来源和依据。

2004年初,国务院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清理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保留了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事项,但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进口审批下放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使。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管理中

出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1. 部分光盘复制单位投产验收前试产时间过长。

2. 光盘生产线在线检测设备不齐备。

3. 部分兼营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的复制单位其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混用。

4. 光盘生产设备的擅自拍卖。

5. 部分地区复制管理部门对所辖光盘复制单位设备基础信息掌握不全面,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审核、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管理事项初审办理时流于形式、未尽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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